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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112年08月04日)
第 7 條
保險業對於分配盈餘、買回股份或退還股金,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五規定辦理。

保險業之資本等級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或資本嚴重不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採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