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1 條
保險業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如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子公司經評估有未予納入該制度實施者,應提供評估文件。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業之資產規模、業務風險及其他必要情況,請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保險業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一次向主管機關申報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符合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本適足之規定。
二、以最近一次精算意見書為基準,各種準備金提列之金額符合相關法定要求且具適足性。
三、已具備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
保險業經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不適用前條第一項查核頻率之規定。
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再保險業及保險合作社不適用本條規定。<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