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1 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制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配合保險法令規章修訂等情事,隨時檢討,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修訂之。
法令遵循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董(理)事會決策運作及董(理)事管控之機能。
二、董(理)事會議事錄之保存。
三、監察人(監事)之營運監控機能。
四、董(理)事之法令遵循行為規範。
五、法令遵循評估基準之建立。
六、年度法令遵循計畫之擬訂。
七、法令遵循環境之建立。
八、法令遵循業務之查核與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
九、法令遵循之組織與業務職掌。
十、法令遵循作業手冊之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