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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內部控制制度之檢查 第 四 節 法令遵循制度 ( 111年09月27日)
第 31 條
法令遵循單位應擬訂法令遵循制度,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配合保險法令規章修訂等情事,隨時檢討,報經董(理)事會通過後修訂之。

法令遵循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董(理)事會決策運作及董(理)事管控之機能。
二、董(理)事會議事錄之保存。
三、監察人(監事)之營運監控機能。
四、董(理)事之法令遵循行為規範。
五、法令遵循評估基準之建立。
六、年度法令遵循計畫之擬訂。
七、法令遵循環境之建立。
八、法令遵循業務之查核與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
九、法令遵循之組織與業務職掌。
十、法令遵循作業手冊之擬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