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安定基金每年籌編預算前,應依捐助章程擬具年度工作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定,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檢具次年度預算書及工作計畫,另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檢具上年度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安定基金因市場重大變遷及業務之實際需要,而需增加之支出,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第一項預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預計表、收支營運預計表、現金流量預計表及淨值變動預計表;年度決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決算表、現金流量決算表及淨值變動表。
安定基金之年度決算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將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之決算書及工作成果(報告)經董事會通過後,應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