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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19日)
第 20 條
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一、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之調查。
二、查核簿冊文件。
三、監督安定基金業務及財務之執行。
四、列席董事會會議。
五、審查年度決算。
六、其他依法令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