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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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19日)
第 23 條
安定基金置總經理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免之。
總經理應遵照董事會決議,秉承董事長之指示綜理安定基金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