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19日)
第 27 條
安定基金內部組織人事、經費、業務等重要事項,安定基金捐助章程或本辦法未規定者,由董事會另訂之,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