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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19日)
第 28 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及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五條第一項,於發布施行時董事任期尚未屆滿者,得自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