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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19日)
第 8 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代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執行代理行為及依重整程序行使權利時,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訂定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