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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108年09月19日)
第 9 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受託擔任監管人、接管人、清理人或清算人職務,應訂定監管、接管、清理等相關退場機制作業手冊及內部作業要點,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