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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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 104年04月10日)
第 4 條
保險業對其利害關係人依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徵取以不動產為擔保之抵押放款,應設定登記第一順位抵押權,以動產設定抵押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