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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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一 節 契約之成立
( 111年06月15日)
第 18 條
除要保人未交付保險費或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據實說明義務外,保險人不得拒絕承保。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拒絕承保時,應於接到要保書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為意思表示;屆期未以書面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