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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一 節 契約之成立 ( 111年06月15日)
第 19 條
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應將載有保險條款之文書及保險證交予要保人。

保險人應於本保險契約成立後四個工作日內,將承保資料傳輸至主管機關及中央交通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

保險證上記載之被保險人、保險期間、被保險汽車及保險證號碼有變更時,要保人應通知保險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