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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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一 節 契約之成立
( 111年06月15日)
第 23 條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惟停駛中車輛辦理過戶不在此限;未辦理前,公路監理機關不得辦理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