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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二 節 保險範圍 ( 111年06月15日)
第 27 條
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一、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二、失能給付。
三、死亡給付。

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

前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保險人應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