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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三 節 請求權之行使 ( 111年06月15日)
第 35 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相當於保險給付二分之一之金額。

因汽車交通事故失能者,請求權人得提出證明文件,就保險人已審定之失能等級,請求保險人暫先給付其保險金。

保險人應於請求權人依前二項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期限內為給付者,自期限屆滿時起,應按年利一分給付遲延利息。

保險人暫先給付之保險金額超過其應為之保險給付時,就超過部分,得向請求權人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