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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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二 章 保險契約 第 三 節 請求權之行使
( 111年06月15日)
第 37 條
請求權人依本法規定請求保險給付者,保險人不得以其有本保險以外之其他種類保險而拒絕或減少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