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4 條
主管機關為調查本保險之汽車交通事故理賠、精算統計及補償業務,得向保險人、警政、交通監理及其他與本保險相關之機關(構),要求提供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