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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 111年06月15日)
第 44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結構如下:
一、預期損失。
二、保險人之業務費用。
三、安定基金。
四、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
五、費率精算、研究發展、查詢服務、資訊傳輸等健全本保險之費用。

前項各款之比率、金額及內容,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