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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 111年06月15日)
第 46 條
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應正確記載承保資料及辦理理賠;承保資料應記載內容、理賠程序與第十五條通知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