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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四 章 保險業之監理 ( 111年06月15日)
第 47-1 條
保險人之債權人,非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不得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前項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於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