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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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五 章 罰則
( 111年06月15日)
第 51-1 條
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