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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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 111年11月25日)
第 3 條
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之金額,以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金額扣除應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