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事故汽車全部為保險汽車者:
(一)二輛汽車之交通事故:駕駛人應向對方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乘客得向承保該二輛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任一駕駛人得向其所駕駛汽車以外其他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乘客得向該數輛汽車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三)車外第三人得向各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請求連帶為保險給付。
二、事故汽車部分為被保險汽車,部分為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所定之汽車者,請求權人得依據二輛或三輛以上汽車交通事故,參照前款規定請求應負給付義務之保險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連帶為給付。
前項所稱牽涉,係指事故汽車於某一時間,參與、涉入、牽扯或牽連在汽車交通事故中,而與受害人之傷害或死亡有因果關係者。
同一汽車交通事故牽涉數汽車導致人員傷亡,受理強制險理賠申請之保險人應儘速通知承保其他車輛之保險人或特別補償基金,以確認有無重複理賠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