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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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三 章 理賠作業
( 111年11月25日)
第 16 條
保險人於接到理賠申請書後,應於理賠申請書上加蓋收件章,載明收件日期,並製作收執交與申請人。
保險人應就條款之規定確定對該事故是否為承保範圍。倘事故原因顯非屬或部分非屬承保範圍時,保險人應敘明理由以書面回復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