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1月25日)
第 2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有關被保險汽車之記載事項,與該汽車行車執照之記載不一致時,應以公路監理機關所發行車執照或其登載之車籍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