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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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11月25日)
第 4 條
被保險汽車所有權移轉時,應先辦理本保險契約之訂立或變更手續。
未辦妥保險契約變更手續而於原保險有效期間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時,保險人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但得要求受讓人補辦保險契約變更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