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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3 條
本保險應增設明細子目之會計項目如下:
一、保險收入、保險服務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收益或費損、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及負債損益、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之已實現損益、除列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淨損益、保險財務收益或費用、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財務收益或費用、利息收入、特別準備淨變動、其他營業成本及其他營業費用等與本保險有關之損益及各項投資評價項目。
二、現金及約當現金、保險合約資產、再保險合約資產、其他應收款、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暫付及待結轉款項、其他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資產項目。
三、保險合約負債、再保險合約負債、暫收及待結轉款項、特別準備、其他等與本保險有關之負債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