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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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 112年12月29日)
第 8 條
保險人提供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業務單位提供有關本保險保費收入、保險賠款之各項資料及其他與會計紀錄有關資料,應於報送前由會計單位核對其帳載紀錄與上述資料間之合理性。
二、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應分別核對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依前款資料處理後所公布之統計資料與原資料之間是否具合理性。
三、前兩款資料有不一致情形時,應由業務單位及會計單位共同查核其差異原因並予以更正或說明,使其達於合理,並將處理結果報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