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11年09月22日)
第 13 條
經紀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經紀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擔任經紀人或保險代理人之簽署工作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保險經紀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