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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11年09月22日)
第 18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應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業證照:
一、申請書。
二、繳存保證金之證明、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保險單副本。
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加入經紀人公會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