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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執業登記及執業證照之取得 ( 111年09月22日)
第 29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得於停止執行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保證金。

經紀人公司繳存之保證金須依法完成清算,並將其執業證照繳銷後申請發還之。

銀行所繳存之保證金,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終止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並繳銷執業證照,或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執業許可後,申請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