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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2日)
第 34-1 條
受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經紀人依前條第一項辦理有關文件簽署,得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出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並留存相關軌跡及佐證資料之簽署作業方式為之。

採前項方式辦理簽署作業者,其所屬之經紀人公司及銀行應建立有關文件之內部檢核規則及確認作業程序。

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就第一項作業方式應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