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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五 章 管理 ( 111年09月22日)
第 39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及銀行因執行或經營業務之過失、錯誤或疏漏行為,致要保人、被保險人受有損害時,應依法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