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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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外國經紀人
( 111年09月22日)
第 58 條
外國經紀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經紀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一人執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