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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 四 章 教育訓練 ( 111年09月22日)
第 30 條
教育訓練分為職前教育訓練與在職教育訓練。

第 31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申請執行業務前一年內參加職前教育訓練達三十二小時以上,並經測驗及格。

職前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或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本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

第 32 條
個人執業經紀人、受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應於執業證照有效期間每年平均參加在職教育訓練十六小時以上,且換發執業證照前二年每年平均參加法令課程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在職教育訓練得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或經紀人公會、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大學院校推廣教育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之;其教育訓練要點與內容,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可。

個人執業經紀人、經紀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經紀人每年應另參加並通過公平對待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二小時,未依規定參加並通過該二小時教育訓練者,次一年度不得對六十五歲以上客戶招攬保險商品,所屬經紀人公司或銀行應取消其所任用經紀人次一年度招攬六十五歲以上客戶保險商品資格。<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