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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   第 六 章 外國公證人 ( 108年05月08日)
第 40 條
外國公證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