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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第 六 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 112年12月29日)
第 23 條
人身保險業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變動收費法者,應依其所衡量之已發生理賠負債提存賠款準備金。

前項已發生理賠負債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關之履約現金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