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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二 章 直接承保業務 第 六 節 人身保險業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保險合約負債所提存之準備金 ( 112年12月29日)
第 24 條
人身保險業所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所屬合約後,其合約群組於原始認列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得適用保費分攤法計算保險合約負債:
一、人身保險業合理預期該簡化所產生對群組剩餘保障負債之衡量與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所產生之衡量無重大差異。
二、群組內每一合約之保障期間為一年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