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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三 章 再保險業務 第 二 節 再保險分出業務 ( 112年12月29日)
第 54 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業務如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
二、業務如屬人身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持有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六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