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保險業辦理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之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包含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除限額再保險屬分出業務型態,應依前節再保險分出業務規定外,新興工具應依合約型態計算並提存下列各項準備金:
一、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新興工具業務之保險合約負債,並提存新興工具責任準備金、新興工具未滿期保費準備金、新興工具賠款準備金,以及新興工具保險取得費用準備金。
二、依據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新興工具業務之金融負債,並提存新興工具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三、依據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新興工具業務之服務合約負債,並提存新興工具服務合約準備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