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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2月29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係指保險業直接承保及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分出業務後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