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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10年10月28日)
第 10 條
中華郵政公司送審保險商品前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簽署確認。

總經理對其授權之部門主管之行為,應同負責任,並對其簽署人員負督導之責。

第一項簽署人員不得互為兼充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