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10年10月28日)
第 18 條
保險商品經審查通過者,如有修改保險單條款、要保書、計算說明或費率釐訂時,除其性質經金管會認定屬重大變更者,應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外,適用本辦法之備查程序。但金管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