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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10年10月28日)
第 19 條
保險商品於準備銷售前,中華郵政公司應召開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會議,查核下列事項後,始得銷售該保險商品:
一、保險商品資訊揭露。
二、精算數據上線及核對。
三、風險控管機制及再保險安排。
四、資訊系統之設定及測試。
五、條款、要保書、費率表、簡介等文件之印製。
六、教育訓練。

前項會議之內容與結果,中華郵政公司應作成會議紀錄,並送總經理核閱,備供交通部及金管會查核。

第一項保險商品管理小組應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為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