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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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核保理賠人員資格
( 110年10月28日)
第 45 條
最近五年內曾因故意犯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擔任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理賠人員;已擔任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