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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10年10月28日)
第 5 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保險商品研發。
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