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 ( 110年10月28日)
第 7 條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保險商品研發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評估保險商品之妥適性及合法性。
二、評估保險費水準與市場競爭力。
三、評估系統行政之可行性。
四、評估政策目標並確立可行作法,對於保險商品設計之專業注意義務、善良管理人義務、目標市場及消費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應有具體構想。
五、設計保險商品時,不得有虛偽、詐欺、誇大宣傳保險業績效,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