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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111年05月20日)
第 10 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定投資項目有關之貨幣間之遠期外匯交易、換匯交易、換匯換利交易及其他匯率避險交易,且其交易契約總(名目)價值得不計入前條限額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