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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 96年12月26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指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及高雄市公證商業同業公會。